刘洁: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激励科研人员创新_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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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洁: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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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我国已开展了40年,进行了理论创新和社会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通过“三权分置”实现权利分享的机制,剖析农业知识产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共有特点,探讨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权利分享机制。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分享机制

  农村土地所有权(以下简称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户集体对其依法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户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创新了对农村土地的权利分享机制,极大地调动激发了农业生产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从“小岗村”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时期,就是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享有土地的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农户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的集合。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就是集体和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分享。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护了农户对于集体所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农户)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户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使得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作为受让方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农户作为出让方享有部分收益权,集体享有处分权。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集体、农户、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等三方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分享。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分享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土地所有权通过部分权利的分离,实现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分享,其中更主要的是收益权利的分享,占有、使用权相对完整的由一方享有,处分权则始终归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土地承包权从所有权中分离,让农户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根本上体现了农户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此次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是适应当时我国农业特点的一次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的流转经营使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在稳定农户承包权利和收益的基础上,使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两次土地制度的改革是集体利益向个人利益的让渡和土地权益的再分配。通过利益让渡和权益分享,激发农户、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二、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

  农业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是在农业领域,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等权利的统称,权利内容包括控制、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具有通过利用实现价值的特点。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随着知识产权私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逐渐呈现出物权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也是财产权的一种。无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知识产权,都要以价值体现为根本出发点,要以利用为中心,即通过占有、使用、处分来实现其具体价值。

  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具有权利可分离的特点。按照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处分(处置)中,除了占有权(控制)相对独立,其他权利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约定进行分享。

  土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的特点。除了权利人以及授权人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现行法律,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国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控制权其实已被弱化。知识产权的权利更多的是通过转化应用,体现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

  知识产权的私法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人独自拥有产权,对知识产权的简单占有并不会给知识产权人带来现实的利益。其价值实现主要通过许可使用、共同开发、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分享机制

  基于知识产权和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共同特点,借鉴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将知识产权的转化权分离,弱化控制权,科研单位和知识产权完成团队按照约定分享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通过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知识产权时,受让方或者入股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科研单位和知识产权完成团队分享知识产权转让收益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形成的投资收益。通过合作开发、许可使用等方式转化知识产权时,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完成团队、第三方合作者按照事先约定分享使用、收益等权利。

 

知识产权的权利分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让科研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有利于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建立知识产权的权利分享机制,通过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及成果转化方的分享,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同经济对接、实现成果同产业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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